《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重新划定了保护区,保护区名称从原来的“一、二、三级保护区”变更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在湖内游泳,在泸沽湖水体清洗车辆,野炊、露营等行为;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设置排污口等行为;绿色发展区禁止砍伐、放牧、狩猎等活动,向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等行为。
记者:何春好
摄制:曹勇
报道员:杨红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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