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2月22日电(念新洪)来自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不分章节,共28条,对地方志工作的主体、内容、编纂验收程序、经费来源,地方志书与年鉴的出版,奖励、监督与惩戒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地方志编纂方面,条例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其中地方综合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鼓励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
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云南特色,其中提出,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志工作给予支持并加强指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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